文章來源:商標局發布時間:2020-04-16 10:45:34瀏覽:146
申請人:衛進花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濤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第34475811號“銑刀鉆”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不服,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臆造詞,在復審商品上不會導致誤認,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銑刀鉆”指定使用在非金屬螺母、窗用非金屬附◣件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 第(七)項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 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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